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

其他查询方法:

1、单位查询 到单位财务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2、柜台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查询。

3、公积金龙卡查询 持龙卡到发卡银行柜员机根据提示查询。

一、白银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白银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核心委托的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行为。

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㈣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

㈤以核心认可的保证方式作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㈠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㈡有贷款合同到期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良信誉纪录的

㈢借款人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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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白银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数额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贷款额度较高不超过住房价款的80%。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较高为5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1—10年。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期限为1—6年。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期限为1—5年。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借款数额、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三、白银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㈡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借款人工作单位应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人单位。

㈢借款资料应由借款人本人提交核心。

第十八条 贷款初审。借款人将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交核心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是:

㈠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㈡核实借款人身份,核实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㈢核实购房情况。

㈣核实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查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应核实担保公司担保意见;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房产抵押有关情况;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有价证券有关情况;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借款人、保证人代发工资情况。

㈤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

第十九条 贷款复审。对初审合格的贷款项目进行复审,核心经办人员与借款人进行贷前谈话,核实有关情况。复审合格的,提交核心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2十条 贷款审批。由核心贷款审批委员会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的贷款项目,委托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担保符合规定,核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第2十一条 贷款发放。经核心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受托银行审核放贷。受托银行应按照核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保证人发放贷款。

㈠贷款银行应于固定的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㈡办理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贷款银行应核实借款人身份、保证人身份,当面签字,加盖手印,签订《借款合同》。

㈢办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贷款银行应核实担保公司担保意见,由担保公司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理人当面签字并加盖担保公司公章。

㈣办理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银行应核实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身份,核实抵押手续、质押凭证,当面签字,加盖手印,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抵押手续、质押凭证等妥善保管

㈤办理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贷款银行须核实借款人、保证人代发工资情况,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和《借款合同》。

㈥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购买自然人房产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㈦核心复核《借款合同》,凭《借款合同》及划款凭证记账,冻结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借款合同》及其它借款资料一并整理存档。

㈧核心批准的贷款项目,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保证人应持身份证件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否则视为借款人自动放弃借款。自动放弃借款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审批手续退还核心。

㈨核心批准的贷款项目,贷款银行审核认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有权否决。否决后,应及时向核心书面陈述否决理由,并将贷款审批手续退还核心。

第2十二条 贷款回收。

㈠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㈡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须经核心审批同意。

㈢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办理公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2十三条 担保解除。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核心解冻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质押、抵押贷款,核心通知贷款银行退还质押凭证、抵押手续。

白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甘政办函〔2003〕10号)精神成立的,其前身为白银市房改办、白银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后的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中心按照市编委会《关于调整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通知》(市编字〔2003〕6号)规定,内设综合科、计划科、核算科和信贷科四个科,下设景泰、靖远、会宁、平川四个管理部及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分中心。

2009年,依据《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的通知》(白编字〔2009〕24号)文件内容,中心增加了营业部、审计稽核科、计算机室三个科室。调整后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归集管理科、贷款管理科、核算科、审计稽核科、计算机室、营业部。下设机构为:会宁管理部、靖远管理部、景泰管理部、平川管理部。

中心的主要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决算,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7)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8)与职工、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9)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10)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截止2010年12月底,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39033.39万元,期末归集余额达到112924.15万元,缴存职工达到8.72万人,覆盖面为80%;当年为职工购建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8216.64万元,个人累计提取总额为34278.04万元;2010年共为268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7353.82万元,累计为15211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4340.46万元,期末贷款余额达到71419.90万元;个人贷款余额累计达到71419.90万元。中心各项业务指标在全省位居前列。

地址:白银区公园路683号

邮编:730900

电话:0943-8222106

传真:0943-8222116

白银市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

景泰管理部 电话:5536961 监督电话:8222116

会宁管理部 电话:3221244 监督电话:8222116

平川管理部 电话:6621102 监督电话:8222116

靖远管理部 电话:6129128 监督电话:82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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