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监局作为顺义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具有受理杨新东针对顺义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杨新东认为自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的举报信息中同时含有投诉内容,顺义区市监局未对投诉内容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北京市监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被诉复议决定错误。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上述规章的规定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在执法实践中,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承办部门亦有不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群众而主办的全国12315平台具有合理性。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在杨新东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本案中,杨新东仅依据其在“我要举报”入口项下填写的投诉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投诉申请的事实,杨新东请求北京市监局确认顺义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北京市监局据此认定杨新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监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驳回杨新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杨新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杨新东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新东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新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其上诉理由为:1.坚持一审期间的诉讼理由。2.上诉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上诉人通过12315“我要举报”栏目提交的相关内容既包括投诉也包括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顺义区市监局未按照规定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北京市监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错误。

被上诉人北京市监局同意一审判决认定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杨新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诉复议决定,证明北京市监局应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2.12315网站投诉举报截图,证明举报里包含投诉内容。

12315不受理8条_受理条件不符合_受理条件名词解释

在法定期限内,被上诉人北京市监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新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快递详情单,证明杨新东针对顺义区市监局不作为向北京市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北京市监局受理杨新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北京市监局通知顺义区市监局答复。4.顺义区市监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证明顺义区市监局进行复议答复。5.复议决定书稿纸、被诉复议决定、EMS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北京市监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北京市监局提交并出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为其法律规范依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杨新东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杨新东提交的证据2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北京市监局提交的证据5中的被诉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案卷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核实,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杨新东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杨新东以顺义区市监局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为由向北京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顺义区市监局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之事实,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北京市监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杨新东的复议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新东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新东的相关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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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新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魏浩锋

审 判 员范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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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徐钟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 记 员隋雨霞

法律有边界,法内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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