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
根据河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定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险情和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趁疫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趁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文图 墨韵
审核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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