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漫天要价,就地还钱?
乔志峰
浙江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法院判补1.5万。
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6月22日澎湃新闻)
从案件的大方向看,相信不会出现疑义。现行《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不管夫妻双方如何协商处置财产,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了较多义务,就有权利主张对方予以相应经济补偿。而近年来,由全职太太提出家务补偿且法院予以支持的案例,已经有过不少。但凡对法律有所了解或关注过此类新闻者,对此都已经司空见惯。
容易引发困惑和争议的,是补偿金额。
之前,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一审判决男方补偿5万元。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后,有自媒体博主撰文大发感慨:看到这个新闻,并没有觉得这个全职太太扬眉吐气,反而这个女人太掉价儿,不禁感叹,你自己看低自己,还有什么理由让男人尊重你?有网友更是义愤填膺,恨铁不成钢地叫嚷:才补偿5万啊,保姆、保洁阿姨都比你挣得多!
那么,到底该补偿多少才合适,才能让某些女性感到满意呢?家务补偿,真的多多益善吗?
肯定不是。
我们就以今天提到的案例来算算账吧。齐女士要求补偿19万,最终法院判补的,只有1.5万,连零头都不到,可谓是天差地别。这算不算“漫天要价、就地还钱”?
我们不妨先看看该女士索要19万元的依据和标准——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因此计算出共计19万元的补偿金额。
每月5000元,到底是太高还是太低呢?需要综合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生活成本等指标,来进行比较和考量。
我注意到,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为齐女士所求补偿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参照当地生活水平,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从“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的标准,就能够对当地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大致的判断。很显然,该女士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索要补偿,委实太高了,有“狮子大开口”之嫌。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合法、合理,兼顾了男女双方的利益。
女性索要家务补偿,当然没问题,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女性基本利益的保护。但在补偿金额方面,却必须有理有据,不能漫天要价。否则,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显得自己有几分不理智。
女性干家务,当然是对家庭的付出;男性在外边打拼挣钱养家,又何尝不是对家庭的艰辛付出?做家务很辛苦,挣钱养家就容易吗?那些全职太太,靠什么生活?是不是靠男人的收入?男人挣钱养家、女人做家务带孩子,原本是很正常的家庭分工,别总是感觉自己吃亏了,有太强烈的“受害者心态”。男女平等,既需要互相尊重,也需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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