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
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曾想祸事就真的上门了。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公司为此赔了一笔巨款,
真是因小失大。
近日,这个心存侥幸的公司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赔偿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及各项补助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受重伤
2015年10月9日12时15分,梅州市某生态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何某乘坐其丈夫凌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凌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何某受伤倒地。
因伤情严重,何某先后被送往平远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佛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6年1月18日,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
经平远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梅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所受工伤为五级伤残。
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法院
今年6月8日,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何某与其所在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150元及医疗费用245321.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376元等合计46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于6月20日向平远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何某的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且根据《入厂合约》约定的内容,公司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为劳务关系。
再者,何某受伤时间不符合其正常上班时间,故不属于工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6万余元。
未交工伤保险承担巨额赔款
平远法院经审理查明,员工何某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为普通生产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何某缴交社会保险,但经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何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受伤,经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和平远县人民政府的复议,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按规定为被告缴交工伤保险,应由公司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因何某在起诉凌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亦请求了医疗费,与本案请求存在重叠,故将凌某已支付的10万元医疗费给予抵除,公司仍需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
根据上述事实,平远法院判决公司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6万余元。原告不服,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切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城市间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七项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笔费用只能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为省小钱,反而花了大钱。
工伤问题知多D
小伙伴们注意啦,
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都是工伤。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真正掌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中的几个关键概念,应该作系统全面的理解。
1、“上下班途中”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个要素。
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三个要素。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应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
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应包括:(一)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事故伤害”
这里的“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事故认定”
这里的“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三类,属于可认定工伤的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了应及时报警,避免导致工伤认定申请时无法提供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Tips
另外,在做出工伤认定时,“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是一个必须满足的要素。因此,再度提醒劳动者们,在工作过程要注意保留劳动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可能会看到一些案例,在下班途中买菜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但是,工伤保险保障的绝不是所谓的“接送孩子”、“买菜”等日常生活活动,所以必须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工伤。
因此,将上下班途中事故甚至日常事故伤害,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之中,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就会受到冲击,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会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这些信息很重要,
但是小编可不想你们有机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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