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手术室内公然收红包?院方回应:给专家的报酬”的新闻又把当事医院和医生推上了风口浪尖,也让医疗这个行业再次遭到众多不明真相网民的唾骂和诋毁。

挞伐的意思_挞伐淫秽_挞伐

2019年7月20日,62岁的韩某因脑梗在洪洞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放支架手术,并被收取了1万元的费用,院方称是给北京天坛医院宋姓专家的专家费,但医院没有给患方开具收据。

2019年8月,社交平台上流传出一段当事医生收受红包的视频,视频显示,身穿手术服的医生从患者家属手中取走了厚厚一沓钱。

2019年9月17日,某媒体辗转联系上了当事人和当事医生,并随后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根据当事医生神经外科主任王某的介绍,“那1万元钱确实是给北京来的专家的报酬,而且事前也征得了患者家属的同意。”至于为何不从医院财务中支取而在手术室向患者收取,王某承认这样确实“不太规范”,但“下面的医院都这样”。他还否认了患者仍未康复的说法,称手术很成功。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王某也已经被停职。

事件的处理到此看似可以告一个段落,但网上的议论却还在持续,留给我们的思考也还远远没有到可以划上句号的时候。

根据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暂行规定》,医生在外出会诊时是可以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的,但前提是患方同意,会诊费用通过邀请会诊医院财务部门收取,再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派出会诊医院的财务部门,会诊医生不能私自收受会诊费用,并且收费的邀请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正式的收费票据。

问题的关键在于,《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会诊或手术的收费标准,只是非常委婉地指出可以“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

除了收取会诊报酬的争议之外,医生外出会诊可能存在更多的医疗纠纷。

2011年11月16日,吴某因颅内动静脉畸形入住甲医院。徐某为乙医院医生,系甲医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书面邀请函的方式邀请来为吴某会诊,并为吴某手术担任主刀医生。2011年11月18日甲医院为吴某进行了介入手术。术后头颅CT检查示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术后改变,造影剂大量溢出存留并破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后引发脑出血导致伤残的严重后果。吴某将甲医院和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的 70%,即一百余万元。

诉讼中,吴某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为:

①术前准备不充分,医方在未行脑血管造影以便查清血管畸形的情况下,直接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的做法欠妥;②医患沟通不到位,术前针对介入手术所带来的风险、严重性未向患方作详细告知,根据术中造影示 患者病情复杂,术中患者脑出血,医方未及 时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③术中处理不得力,术中患者出现脑出血及造影剂外溢,医方未及时发现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直到患者病情变化出现脑疝后才行第二次CT检查及手术治疗;④医疗文件书写混乱,手术影像记录与手术记录不一致,介入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错误,栓塞用胶用量记载不明。对于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分析:患者目前状况主要系介入手术中突发脑出血所致,根据术中造影示患者系动静脉崎形合并动脉瘤,病情较为复杂,行栓塞治疗出现脑出血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医方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损害鉴定书中明确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综合甲医院的过错情况及与吴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酌定由甲医院对吴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徐某为甲医院邀请的会诊医生,其 为吴某进行诊治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 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甲医院承担,最 终判决甲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32万余元。

判决后,吴某和甲医院都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中,甲医院陈述:徐某是在手术做完后差不多半个小时离开医院的,手术快结束 时,发现患者脑出血,当时徐某还没有离开 医院,患者只是出了少量血,要进行观察, 如果出血很少,就不需要进行特别处理,否则就要开颅。吴某的法定代理人陈述:手术 结束后徐某立刻离开医院,当时吴某还没有 到ICU病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系接受甲医 院邀请进行会诊,故手术中徐某系代表甲医 院开展诊疗行为,其诊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应由甲医院承担。

对于医方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医方在吴某入住医院较短时间内即对其施行 手术,既无证据证明吴某有迫切进行手术的必要,亦无证据证明医方已履行审慎的、充分的术前检查,也未与患者就手术的施行方案、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 本次手术系甲医院邀请外院专家进行,鉴于这一情况,手术前,甲医院与会诊医生之间对于患者的病情、术前检查内容、手术风险应有详细的沟通及评估,本案中甲医院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手术之前该院与会诊医生之间就上述相关内容进行过充分、细致的沟通。11月18日徐某到达甲医院后即行手术,对于 患者是否还需要进一步检查以及手术的风险 程度、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会诊医生未进 行细致研究,亦未与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第三,术中患者出现脑出血及造影剂外溢, 医方应当发现但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第四,手术医生未参加术后处置,手术快结 束时,徐某已经发现患者脑出血,而徐某在手术结束后立即离开甲医院,由甲医院其他医生进行处理。徐某作为来会诊的外院专家, 其经验应优于甲医院的其他医生,故术后处置由手术医生亲自参与更为妥当。综合以上分析,甲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鉴定书认为 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所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但综合考虑甲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相 关情况,二审法院认定甲医院对于吴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终审判决甲医 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54万余元。

———END———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最新【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 98 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webprojs_com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