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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梁鑫

编者:尹颖

1、资金支付清算涉及的两种交换

资金的支付清算涉及两种交换:信息流的交换和资金流的交换。高频信息流的交换需要标准化的通讯系统,目前全球绝大部分跨境信息交换都是通过SWIFT来传送,而资金的转移则需要统一的清算系统以确保安全。[1]

2、美元跨境清算系统

国际上常用的跨境清算模式包括代理行、清算行、非居民账户和建立专门的跨境清算结算系统等。其中,跨境清算结算系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连接在岸与离岸金融市场高效连接、稳健运行的基础保障。[2]

早期的资金清算模式是代理行模式,即银行之间相互开立账户,两家银行之间进行清算,只需在相互开立的账户上进行记账处理即可。当前清算系统运作的代理行模式是以某家银行作为其他银行的清算中心,其他银行在清算中心银行统一开户并缴纳备付金,并由该银行记录各银行间由于支付产生的账目,最后对各银行备付金账户进行借贷记操作。加入清算系统的银行被称作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行,其他机构通过直接参与行间接接入系统。非直接参与行之间进行交易清算的模式仍然是代理行模式,即非直接参与行找一家直接参与行开立账户,由直接参与行作为它的代理行,通过清算系统进行清算。非直接参与行与直接参与行之间一般采用SWIFT系统进行通信。[3]

美元CHIPS清算系统是美元成熟的多层级清算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连接全球的美元支付清算网络,主要负责美元跨境清算,其处理的美元交易额约占全球美元总交易额的95%,其直接参与行只有43家。在美元离岸地,还有一些当地的美元清算系统。在美国离岸地内部和不同美元离岸地之间的美元清算,不需要经过美元的CHIPS系统,本地的清算系统即可完成,但是美元清算均需用到SWIFT系统。[4]

3、美国法定义的代理账户(correspondent account)和通汇账户(payable-throughaccount)[5]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6]第31编第B分卷第V章第561部分第C分部分第561条第306款、第307款对代理账户和通汇账户定义如下:

31 CFR § 561.306 – Correspondent account.

The term correspondent account means anaccount established by a U.S. financial institution for a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receivedeposits from, or to make payments on behalf of, the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to handleothe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related tosuch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7]

【译文】术语”代理账户 “是指美国金融机构为外国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以接受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代表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支付,或处理与该外国金融机构有关的其他金融交易。

31CFR § 561.307 – Payable-through account.

The term payable-through account meansa correspondent account maintained by aU.S. financial institution for a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by means ofwhich the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permits itscustomers to engage,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subaccount, in bankingactivities usual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of banking in the UnitedStates.[8]

【译文】术语“通汇账户”是指美国金融机构为外国金融机构保持的代理账户,外国金融机构通过该账户允许其客户直接或通过子账户从事通常与美国银行业务有关的银行活动。

[1]见:作者焦方、张晔,《美元清算体系下金融制裁的可能性、影响与对策》,《当代金融家》2020年第11期第118页。

[2]见:作者益言,《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清算结算体系研究》,《中国货币市场》2020年1月刊第73页。

[3]见:作者焦方、张晔,《美元清算体系下金融制裁的可能性、影响与对策》,《当代金融家》2020年第11期第119页、第120页。

[4]见:作者焦方、张晔,《美元清算体系下金融制裁的可能性、影响与对策》,《当代金融家》2020年第11期第119页、第120页。

[5]以“代理账户”作为“correspondent account”的中文译文,以及以“通汇账户”作为“payable-through account”的中文译文,是参考孙才华所著《美国经济制裁风险防范:实务指南与案例分析》(人民日报出版社2020年9月出版),见该书(亚马逊电子书)位置3814/3897和3852/3897。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美国联邦法的说明,对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体例名词的翻译遵循以下规则:编(Title)、章(Chapter)、分卷(Subtitle)、部分(Part)、节(Section/§,或按中国法律习惯称“条”)、款(按美国习惯用小写字母标示)、项(句)。

[7]见:,最近一次访问日期:2022年3月19日。

[8]见:,最近一次访问日期为2022年3月19日。

【声明】文本仅为作者/编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作者/编者联系。

【作者/编者介绍】尹颖律师是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线、国际投资业务线的合伙人,美国波士顿大学金融法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跨境投融资与交易、公司与并购、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监管与合规等。尹律师获中国资产证券化百人会论坛聘任为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是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国际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被“The Legal 500”评为2020年度亚太地区公司与并购领域特别推荐律师,以及2022年度亚太地区银行与金融、私募股权领域重点推荐律师,被广东省律协评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被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协评为“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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