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关于征求《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关于征求《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年4月8日至4月14日

征集部门: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为全面贯彻“做强一带、引领全域”战略部署,打造全市发展“主引擎”、成眉同城“桥头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眉人社发〔2020〕28号)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社会事务局初拟了《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管理与考核、奖补标准、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6333111转510)反映意见建议。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164405817@qq.com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收(中建大道二段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301室)

附件: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眉山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天府公园城、眉山创新谷、开放新高地”总体定位,强化眉山天府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眉人社发〔2020〕28号)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全区扶持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本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认定)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且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50%。

(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原则上有不少于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原则上不少于10人。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制度上墙。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有明显的效果。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或项目每年不少于12户(个),带动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入孵实体或项目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孵实体或项目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65%。

第六条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申请,填写《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证明材料。

(二)初审。社会事务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事务局组织复核。

(三)复核。社会事务局汇总各初审情况,会同财政金融局、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审批。复核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认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对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最终认定,统一授牌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申请认定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

(三)运营单位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运营合同材料;

(四)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管理服务人员情况介绍;创业导师简介、聘书复印件;

(五)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章程;

(六)为创业者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八)入驻创业实体或项目名册、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复印件、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已认定为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每年自愿申请参加考核。

第九条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程序为:

(一)自评。由创业孵化基地向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填报《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考核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察。由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实施。根据创业孵化基地上报的自评材料,对照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统一组织实地考察,并将相关材料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

(三)考核。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财政金融局结合复核意见、现场考核情况等最终审定。对考核合格的保留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放弃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运营机构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四)违规违法经营,或在孵实体或项目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六)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被撤销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相关人员在认定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奖补标准

第十三条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如下:

(一)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认定为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

(二)当年通过评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已认定的申请参加考核,通过考核评审的,给予8万元补助。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由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牵头,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财政金融局负责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考核等工作,研究制定创业扶持政策,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认定和考核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综合评审,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择优选取拟认定和考核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各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科学布局,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展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适当给予奖补,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各创业孵化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丰富创新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已认定为全国、省、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接到通知后,每年需按规定参加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眉山天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考核申请表

3.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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