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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通知看下文
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通知
各参保人:
清城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为2017年的9月1日至10月30日。参保人可在此时段办理参保登记、停保及续保的业务。
一、参保对象
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以外的清城区户籍居民及在清城区生活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括港澳台)。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
2018年度本市户籍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39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困境儿童,其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政府财政补助。新生儿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在我区有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新生儿可以一周岁内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办理流程
经办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参保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没有扣费账户的可到当地邮政代办点开户,未办理银行代扣的农村户籍居民,携带上述证件到户籍地人社所办理缴费登记,存足资金代扣;亦可直接在当地村居(委)交纳现金。
四、门诊变更
需要办理2018普通门诊变更的参保人,可于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办理变更登记。
五、银行代扣时间
我区将定在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分批多次银行代扣,请各参保人在其指定的代扣银行账户足额存款,以免因余额不足而无法扣费成功,影响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望周知。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区直属分局
2017年8月28日
来源|清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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