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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工作
将于3月18日启动!
3月1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申报人员为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中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研究等工作,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2023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并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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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驻穗及省直有关单位,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下同)中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研究等工作,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申报;本通知印发前已退休人员不可申报;本通知印发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可申报。
二、申报途径
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省直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逐级推荐至省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直、部属以及外省驻粤单位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委托评审,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报开始前出具委托函,原则上由省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广州市、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以及卫生研究类别的初级、中级职称,由广州市、深圳市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东莞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以及卫生研究类别的初级、中级职称,由东莞市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三)南方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等医药院校附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按现行途径申报职称。
(四)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医院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申报职称。
(五)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管理权限,通过相应途径申报职称。
三、评审专业
(一)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三个职称类别(以下分别简称为非基层、基层、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023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设置116个评审专业(详见附件1)。申报人应选择与所从事工作相一致的专业申报评审。除卫生管理研究和医学研究专业开展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外,其他专业仅开展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范围与申报专业相对应(对应关系见附件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申报专业,申报专业与考试专业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申报专业原则上须与申报学历的专业相对应。
(四)专职从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非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可按照现专业的执业类别及范围申报。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使用,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栏标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离开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后,晋升职称前应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
(五)同一评审年度不可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或层级的职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条件。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考试或认定通过之日。资历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求。凡申报基层、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通过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为55分。对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在职在岗申报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作为评审参考。
(三)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转岗至医技专业(技术类)岗位后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业绩成果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同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和业绩成果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同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申报现岗位职称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由申报人填写《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申报系统下载)。对已取得基层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流动到县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晋升职称前应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非基层职称,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低一层级职称时间起算;所在基层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可按相关专业申报条件要求申报高一层级非基层专业职称,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时间起算。现职称期间改变执业地点的申报人员,在申报前须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五)服务基层要求。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在县级及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取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执业医师服务基层相关要求参考《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附件2)。
(六)进修要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如在县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现职称满3个月后,再流动到县级二级及以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同已完成进修。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
2023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3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4月3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新增注册和申报。
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记录期内不可申报职称。
(二)单位审核公示并提交材料(截至2024年4月16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初审。单位审核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均须认真审核、签名并盖章,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于4月16日24:00前完成申报人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确认和提交工作,并将本单位所有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申报人员病案信息表》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系统,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2024年4月17日至5月13日)。
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复审。要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5月13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受理(2024年5月29日前)。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将适时召集各地级以上市和部分省直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并提交评委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不予补正及受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网上缴费(2024年5月30日至6月4日)。
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580元/人交纳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交纳中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交纳初级职称评审费。参加答辩的,另按140元/人交纳答辩费。直接认定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无需交纳相应费用。申报人应在6月4日24:00前登录申报系统,网上交纳相应费用,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六)纸质材料报送(2024年6月6日前)。
纸质材料只需提交《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广东省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认定申报表》《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均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其他申报材料全部在申报系统提交。
各地级以上市申报人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广东省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认定申报表》由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受理保管,受理时间、地点由地级市自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2023年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汇总表》须提交至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部属驻穗及省直有关单位申报人的上述纸质材料均提交至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
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6月6日前,受理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之6六楼606室,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作量材料要求。
1.工作量指标计算时间: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2.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参与治疗患者人数、手术/操作人次、调配处方/医嘱数量、检查人次、参与的现场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等工作量数据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由所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无法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所在单位无信息管理系统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计算提供。工作量相关数据需填报《工作量实绩表》(在申报系统下载)并进行公示。《工作量实绩表》中的数据须与系统填报的工作量数据保持一致,凡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3.现职称期间跨单位或跨省工作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量由原工作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协助提供,由现工作单位合并计算后申报。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按基层相关专业评价标准计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期间符合执业要求的工作量可纳入申报工作量计算范围,按相关专业评价标准计算。
(二)专业能力材料要求。
1.病案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申报时填写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20个病案号(住院号),所提供的病案一般应涵盖晋升周期内不同年度,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完整病案。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提交5份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病历材料,原则上须为电子病历材料,每份病历材料须提供与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2.评价指标相关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含中医类)及护理专业申报人临床工作数据,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病案管理等相关部门采集病案号、住院次数等关键信息,填写《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和《申报人员病案信息表》,上传到申报系统。病案首页数据将由省卫生健康委事务中心从“广东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统一提取,并通过国家“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计算出评价指标结果供评审专家参考使用。以上两份表格中的医疗机构ID、所在科室、执业证编号必须一致。《申报人员病案信息表》中的医疗机构ID、病案号、住院次数、出院时间必须与“广东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数据一致。“所在科室”和病案首页“出院科别”的编码须一致,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详见《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所在科室”)的范围。对于同一医师有多个机构或科室工作经历的,应根据其工作经历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填写多条记录,每条记录“执业证号”“姓名”须完全一致,并与申报系统填写的信息一致,“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不得相同。临床工作数据采集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军队、监狱系统等未在广东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报病案首页数据的单位,须自行将相关数据导入单机版“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检测计算,上传计算结果数据包至申报系统。需采集临床工作数据的评审专业见《采集临床数据专业目录》(附件3)。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只在申报系统填写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评价维度的相关数据。
(3)其他专业申报人相关数据,按照申报系统中相应数据栏的要求填写。
(三)工作业绩材料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业绩成果代表作应按照《实施方案》相关专业评价标准条件及附录中的相关要求提供。在申报系统“其他代表作”栏提交的业绩成果代表作类型,原则上不可与其他栏目提交的业绩成果代表作类型重复。每项业绩成果代表作均须同时提交《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选项类型及所用原始资料来源证明》(在申报系统下载)。凡未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均视为无效工作业绩材料,对于无效工作业绩材料,原则上不再退回申报人再修改,且不再列为参评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申报人业绩成果代表作等材料的起算截止时间与工作量指标起算截止时间一致。其中,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等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须提供全文中文译文及检索报告。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一份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500字以内),主要对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现聘职称及时间)、从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内容。
七、评审、公示及发证
(一)正高级职称答辩。正高级职称申报人须在评审前参加远程网络答辩,答辩采取“腾讯会议”远程网络方式,以答辩人PPT汇报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答辩成绩作为评审重要参考依据。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二)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要求,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省评审有关规定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及发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维持结论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通过后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粤省事”APP下载打印。
八、倾斜措施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已聘任中级职称的,可申报直接认定本专业副高级职称,认定程序按《广东省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认定工作流程》(附件4)执行。
(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工作期间(含出国前培训)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工作量。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执行。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时任职年限放宽1年。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三)新冠病毒感染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医务人员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申报人需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援派人员,援派期考核合格的,免于参加高级资格考试。援派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援派期间在援派地的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按基层相关专业评价标准计算。援派国内地区3年期及以上或援派国外地区1年期及以上时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请高一层级职称,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
2.各地(含有关单位)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
3.根据《广东省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粤卫〔2019〕70号)要求,援外任务为1年期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队员。
九、其他要求
(一)组建职称申报工作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应组建“职称申报审核评价小组”,成员由人事(职称工作)、医务、科研、病案、信息、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并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同时,应组建“职称评审专家推荐工作小组”,由所在单位组织5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家,负责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单位应结合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在获评价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中,择优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二)评前公示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按规定将《()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工作量表》《工作量实绩表》《服务基层工作情况鉴定表》《援外、援派工作情况鉴定表》(以援外、援派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抗疫工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等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如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清楚后,应及时将结果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上传申报系统。
(三)临床工作数据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等部门需按要求上报《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申报人员病案信息表》,表格的数据均要符合标准要求,如因不符合要求造成申报人员相关评价指标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自行承担后果。
(四)评审工作要求。自主评审地区和单位评审相关要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根据《实施方案》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发证。自主评审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须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如未完成,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情况说明。因特殊情况,本年度无法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可在申报开始前按原有途径委托评审。不尽事宜,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解释。
附件:
1.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专业与考试专业、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对应关系一览表.docx
2.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docx
3.采集临床数据专业目录.docx
4.广东省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认定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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