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5月11日,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详见下文:
惠市房监管办〔2017〕1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仲恺区房产管理中心,市地税局: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调控政策,现对《通知》第一条“严防投机炒作”中执行时间等有关标准予以明确如下:
一、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原则上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住房)网签时间为准。
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未完成合同网签或签署的为手工合同的,但购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受限制。
在2017年4月9日零时前已完成合同网签购房的,或取得不动产来源为非购买的(如:新建、继承、受赠、析产、变更、换证等)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限制。
二、《通知》中规定的“转让”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通过法院裁定过户、离婚析产、继承、作价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受限制。
三、不动产交易与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严格按照要求对住房转让资格进行审核,确保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END———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最新【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 98 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webprojs_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