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系济源市某有限公司部门主管,于2022年入职公司,2023年9月离职,随后以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仲裁。

济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_济源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局_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查明案情后,裁决如下: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张某所要求的加班工资为何不能支持?

案例评析根据庭审查明,2022年,该公司已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对单位部门管理岗及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特殊工时制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载明:“……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已于2022年某月某日受理……同意你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60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在职期间担任部门主管,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二)为保证乙方正常的休息,甲方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需由乙方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计为加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本案中,公司经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经理及主管级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虽称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但其作为部门主管,劳动合同中已就工时制度予以明确,张某也已签字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执行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故对于申请人张某的该项申诉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END———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最新【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 98 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webprojs_com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