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 号印发)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2016年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2013—2016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离校时未认定过教师资格证。
(三)2015年(含)以前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聊城市的中国公民。
(二)符合鲁教师发〔2013〕1 号和鲁教师发〔2015〕6 号规定的学历条件。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 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其中,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要求进行调整。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负责认定)。
(七)根据鲁教师发〔2013〕1号文件规定,2013年以前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鲁教师发〔2015〕6 号文件规定:聊城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具体时间安排请咨询当地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但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的人员,请到东昌府区教育局进行申请。
四、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例》第五章第15条第三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其中,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三)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将认定教师资格证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相应认定机构。
(四)组织认定。由认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书发放。请在7月20日后到聊城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教育局窗口领取证书。咨询电话:89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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