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宋明先 0771—5388202 庞宣兵 0771—5388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3号),做好我区2019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地核查工作(以下简称实地核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任务
全面推行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依据《公示办法》规定,开展我区矿业权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重点核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真实性、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以及专项抽查和被举报的内容,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及变化情况,促进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实地核查对象
(一)公示信息矿业权。
1.非油气矿业权。
(1)随机抽查矿业权。按照已公示矿业权总数5.5%的比例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摇号确定的102个采矿权、27个探矿权(详见附件1)。
(2)列入异常名录管理矿业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示办法》已列入异常名录且截至2019年5月31日仍未移出的矿业权,其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共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人62个,其中探矿权42个、采矿权27个(详见附件2)。
(3)专项抽查矿业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政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抽查的矿业权,其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列入专项抽查探矿权1个(详见附件3),该探矿权主要存在越界勘查违法行为。
2.油气矿业权。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开展油气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油气矿业权清单以自然资源部下达的通知为准。
(二)储量动态抽查矿山。
综合考虑2019年公示采矿权随机抽查结果、以往年报抽查情况、抽查范围和抽查矿种覆盖面等因素,选取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证的10个采矿权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抽查,开展实地测量及检查工作(详见附件4)。
三、实地核查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统筹部署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负责全区非油气矿业权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质量把控,抽查各市、县实地核查成果,对存疑核查成果进行复查;负责2018年度正常开采采矿权、投入勘查实物工作量探矿权的随机抽查(详见附件1);负责厅专项抽查矿业权实地核查(详见附件3);负责被举报的部、厅发证矿业权实地核查;负责油气矿业权实地核查;负责对各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部分部、厅发证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抽查(详见附件4)。
2.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市级发证采矿权及2018年度未开采、无勘查实物工作量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证的矿业权随机抽查(详见附件1);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详见附件2)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实地核查;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抽查矿业权的实地核查。
2.负责通知辖区内需实地核查项目的矿业权人(含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实地核查矿业权人)准备核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按时配合核查组接受实地核查。
3.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对县级发证采矿权的随机抽查(详见附件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管理采矿权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抽查矿业权进行实地核查。
2.负责通知辖区内需实地核项目的矿业权人准备核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按时配合核查组接受实地核查。
3.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完成3个矿山储量动态抽查实地测量形成各个矿山的储量实地核查报告和工作总结(详见附件4);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市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抽查,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台账进行抽查,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矿山储量实地测量工作时的联系,对抽查成果资料进行汇总,编写完成2018年度广西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工作总结。
(五)广西第四地质队。
按技术规范,完成7个矿山储量动态抽查实地测量(详见附件4),形成各个矿山的储量实地核查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实地核查内容
(一)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内容。
1.随机抽查的矿业权重点检查矿业权人填报2018年度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2.专项抽查的矿业权在2018年度填报信息及履行法定义务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列入专项检查内容。
3.被举报的矿业权在2018年度填报信息及履行法定义务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被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4.列入异常名录检查矿业权优先对其列入年度信息检查,核查矿业权人对列入情形整改情况;其次对2018年度填报信息及勘查、开采情况进行核查。
(二)储量动态管理实地核查内容。
1.检查矿山储量动态年报编制和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情况;
2.抽查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建立及储量核销情况;
3.抽查矿山资源储量数据与《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是否一致情况,实地测量抽查矿山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4.听取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2018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实地核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听取矿业权人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履行义务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的汇报;听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业权公示及储量动态的管理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汇报,交流如何做好2020年(2019年度)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表、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表信息统一的工作方式方法。
(二)查阅资料。
检查矿业权人提供的技术资料、阶段性成果资料及费用缴纳票据等;检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2018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情况及部分矿业权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数据一致性。
(三)询问情况。
询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周边群众关于该矿权人有无违法违规勘查或开采行为。
(四)检查现场。
结合技术资料及现场询问情况,到探矿权施工区、矿山采、选现场对勘查、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适当开展测量、化验分析等工作对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五)对比分析,作出结论。
1.公示信息实地核查结论。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判断,如实填写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5),检查组按照2019年非油气矿业权公示信息核查工作细则(详见附件8),研究作出核查结论。实地核查表需矿业权人现场确认核查结论,并签字盖章,非矿业权法定代表人代表到达现场的,矿业权负责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2.储量动态监管抽查总结及整改。一是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形成工作总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统一汇总并就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二是对检查过程发现矿业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相关信息移交执法部门。
六、实地核查实施单位
实地核查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厅本级实地核查任务由技术支撑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组织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核查任务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实施。
七、核查组组建及工作安排
(一)组建核查组。
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根据工作任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建厅本级核查组,每个核查组分别由技术专家、行政管理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工作人员构成。
技术专家。每个核查组包括技术专家2~5人,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矿业权技术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实地核查专家库选定;专项抽查矿业权技术专家根据实际检查重点内容选定;油气矿业权实地核查从油气督察员库中选定;储量动态抽查矿山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选定。
(2)行政管理专家。每个核查组包括行政管理专家1~3人,行政管理专家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中(含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选取,负责筹协调实地核查工作及确定技术专家。
(3)技术支持单位工作人员。每个核查组包括技术支持单位技术人员1~3人,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建方式自行组建核查组。
(二)工作安排。
1.公示信息实地核查。
(1)实地核查前期准备(2019年6月10至20日)。
划定核查片区及核查分组:根据区域相邻及数量相当原则,原则上以市级行政区为对象划分核查片区3个。
核查专家选取:按照不同实地核查类型的矿业权从专家库选取专家,成立实地核查技术专家组。
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实地核查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照实地核查内容准备相关材料(详见附件6);核查组成员熟悉相关政策材料,准备实地核查需要的材料。
(2)现场核查及结果公示(2019年6月21日至8月15日)。
根据核查内容和核查方式,全面完成抽查矿业权的现场核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实地核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完成核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全市实地核查表,并于8月15日前将实地核查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gxkyqgs@163.com。
(3)信息公示情况抽查。(2019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市提交的实地核查表进行抽查,必要时再次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
2.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抽查。
(1)抽查矿山实地测量(2019年6月10日至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须严格按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到矿山开展实地测量等工作,并与矿山企业储量台账进行对比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在检查组开展实地抽查工作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全程参与。负责核查单位须在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形成矿山储量核矿山测量工作,其中已列入采矿权公示随机抽查的5个矿山需在7月20日之前完成矿山测量工作并形成矿山储量核查报告,便于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与矿山动态监督实地核查一并开展。
(2)实地抽查(2019年8月16日至10月30日)。
我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与技术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组成检查组,视工作总结情况听取部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2018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汇报,随机抽查经各市、县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到被抽查矿山企业实地进行检查,查阅矿山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等相关资料,听取核查单位实地测量工作汇报,重点了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地核查工作,落实专项负责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按时完成辖区内矿业权实地核查任务。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级实地核查技术支撑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按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及核查信息录入和公示,并提交总结及相关成果。
(四)实地核查期间,形成定期汇报制度,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15日、9月15日向我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汇报实地核查进度。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矿业权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信息公示系统。
(五)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汇总本级及辖区内各县(区、市)情况后形成本市实地核查总结,实地核查总结应包含2018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列入异常名录情况及2018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地质测量机构落实、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机构及评审组织方式、矿山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等存在问题、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表(详见附件7)、市、县储量动态管理台账等内容,于8月31日前报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附件:
1.2019年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矿业权(非油气)清单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矿业权(非油气)异常名录实地核查清单
3.专项抽查矿业权清单
4.储量动态抽查矿业权清单
5.实地核查情况表
6.矿业权备检材料清单
7.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情况表
8.2019年矿业权公示信息核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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