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财政金融国资局,各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购房群众:
根据市住建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4〕34号)精神,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6月30日在绵阳城区开展惠民购房消费券活动。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制定了《绵阳城区惠民购房消费券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绵阳城区惠民购房消费券活动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住建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4〕34号)要求,做好购房惠民补助活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时间、区域和对象
购房时间: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商品房网签时间和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网签时间和合同备案时间需同时满足在上述时间范围内。
购房区域:绵阳城区,即在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城新区、仙海区辖区范围内。
购房对象:个人(不含企业、单位)。
二、购房消费券类别及标准
(一)新建商品房住房消费券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购房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6万元,建筑面积以备案的购房合同记载为准。
(二)新建商品房商业消费券
按每套给予总房款2%商业用房消费券,总房款以备案的购房合同总价款为准。
(三)新建商品房车位消费券
每个车位给予3000元车位消费券,同一购房人购买同一项目多个车位的享受车位消费券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出售旧房以旧换新消费券
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绵阳城区出售原有住房(旧房),且六个月内购买新房(购房时间、区域、对象的界定以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为准)的,给予原有住房(旧房)成交额1%的购房消费券。
成交额以旧房交易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成交金额为准;旧房成交时间以完成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房时间以新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五)符合领取我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条件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合同价款1%的购房消费券,由市委人才办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特别说明:
1.上述消费券所购买的房屋须为新建商品房,即:能够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的房屋。使用性质以购房合同记载的规划用途为准。商业用房:包含购房合同登记为商业、市场、办公的房屋。
2.上述购房消费券可叠加享受,但与《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4号)第(十六)条“实施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不叠加,购房群众可自行选择。
3.已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九华府项目)不参与本消费券活动。
4.2024年9月21日前已完成网签、但未合同备案的,不享受购房消费券活动;2024年9月21日后注销合同备案并在同一项目再次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消费券活动。
网签购房合同完成备案1年后仍未申领的,视为自愿放弃。
三、申领程序
绵阳城区惠民购房消费券活动,除安州区外,原则上采取“线上”申报形式进行,对于“线上”形式申报确有困难的或对消费券申报类别有疑义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到购房所在地的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附后)请有关工作人员协助申报。
(一)申报流程
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所购房屋网签合同备案后,通过关注“绵阳住建”微信公众号,选择房产交易服务平台,进入购房消费券申报平台,通过平台验证后按照平台提示和要求规范上传相关材料、录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申报。
线下申报(安州区):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所购房屋网签合同备案后,凭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二)审核流程
房屋所在地的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领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如网签合同备案时间、首付款缴纳时间、购房面积、房屋性质及相关申报材料)核实。
经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消费券申领条件的,由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算财政补贴额度,签署补贴消费券发放意见,同时负责做好发放兑付数据汇总。
申领人对所购房屋情况审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兑付流程
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由房屋所在地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代理银行将消费券资金拨入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申领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购房人须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本人知晓并同意由XXX申领消费券资金”字样并签字盖手印。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以及境外等购房人可提供如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备案)信息摘要页(加盖开发企业公章,收原件)。
(三)开发企业出具的已确实购买房屋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该证明材料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签字页为准)。
(四)购房人有效银行卡账户信息(收复印件)。
申领出售旧房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的申领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五)出售旧房交易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旧房过户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收复印件)。
通过线上申报的申领人,只需按平台提示的要求上传有关资料照片(上传照片务必清晰、完整)和录入有效银行卡账户信息即可,其他所需信息由平台自动生成或抓取。
五、资金清算
(一)消费券资金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绵府发〔2014〕30号)关于收入划分比例的规定,由市、区(园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级承担30%,区(园区)承担70%。
(二)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交易情况提前做好消费券资金测算和区级应承担资金的申报,做好购房消费券发放汇总情况统计,区(园区)消费券资金发放情况作为市、区财政部门安排消费券资金的参考依据。市住建委根据各区(园区)发放情况,做好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申报。
(三)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购房消费券资金保障,各地资金实际兑付情况由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分担比例进行据实结算。
六、退房管理
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申领人申领消费券时,通过网签系统在购房情况中予以相关备注说明,避免出现重复申领或与绵办规〔2023〕4号文件第(十六)条“购房补贴和优惠政策”叠加等情况。
领取消费券后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条件退房的,申领人须退还消费券补贴金额,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退还资金到账后再办理合同注销。
七、监督检查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联合市、区有关部门对相应购房消费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消费券申报、审核、兑付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开发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配合、伙同、协助购房人以及购房人本人利用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重复申领等方式骗取消费券及其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该套房屋申领人及其他购房人申领购房券及其他购房补贴资格,已领取未发放的其他购房补贴一律不予发放,相关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相关责任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消费券申领、资料审核过程中,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由各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以“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并报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处理。
本细则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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