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12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岁末年初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督查暨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该公司所属某光伏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应急预案评审、演练均由该第三方公司组织开展;
该公司未制定发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光伏电站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编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第三方公司人员;
该公司2022年安全技能培训计划未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公司未对第三方公司派驻的运维人员开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福建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查。2023年1月31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2023年4月17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
一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三)、(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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